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为落实城镇廉租房保障管理措施,体现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方便群众办事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7〕24号)和《江苏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财〔2008〕11号)等文件要求,经研究,决定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廉租房保障服务窗口,从即日起接受符合条件家庭对廉租房的申请并实行审核、确认公示和配租“一站式”服务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廉租房申请登记条件及登记程序
二○○八年五月七日
附件
廉租房申请登记条件及登记程序
一、申请廉租房登记条件
1、县城镇居民居住满3年以上的;
2、持有县民政、劳保或工会救助证明;
3、社区、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证明;
4、自住房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书;
5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,户籍证明。
二、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对象
1、接受民政、劳保、工会救助1年以上的;
2、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;
3、以前享受租赁补贴的重新审核登记。
三、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
1、接受民政、劳保、工会救助1年以上的;
2、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户;
3、个人申请、社区推荐、民政部门审核、房改办审批;
4、承租人需交纳1000元租住房屋保证金。
四、廉租房申请登记程序
1、填写廉租房租赁补贴审批表;
2、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家庭人口证明并户口簿复印件;
3、开具并提供县民政、工会、劳保的救助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社区及镇民政证明;
4、县民政部门初审;
5、县房改办审核、审批。
主题词:廉租房△ 保障 机构 设立 通知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
县法院,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
共印:100份